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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



   五、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重点:一是资产的定价;二是计提资产费用的标准和扣除办法。
  资产计价原则及资产的净值确定。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1.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 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3.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1. 生产性生物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2.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形资产
   1. 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无形资产的范围。
   2. 无形资产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
   3.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4.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l0 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
   1.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五)投资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1.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4.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
   5.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
   6. 企业投资损失。
   六、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 - 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 - 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二、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一)有关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二)有关享受抵免境外所得税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优惠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 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低税率优惠
  (一)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 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 l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区域税收优惠
  (一)民族地区税收优惠
  (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五、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 企业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允许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税收优惠
  (三)投资抵免优惠
  (四)减计收入
  (五)抵免应纳税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仓业的优惠政策
  (四)台湾航运公司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优惠政策
  (五)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过渡性税收优惠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关于法律设置的特定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二、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1.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2.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按收入全额计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相关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对其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3. 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实际征收率
   三、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支付人
  (二)扣缴义务人
   四、税务管理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二)独立交易原则
  (三)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共同开发等,这些交易税务机关都有权利进行调查,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和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三、预约定价安排
   四、成本分摊协议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五、受控外国企业
   六、资本弱化管理
   七、一般反避税条款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除外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三、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五、计税货币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六、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 对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2.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
   3.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方法。
   4.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额 × 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一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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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0 22:14:49【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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