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
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1月11日 苏国税函[2002]1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1]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
2001年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 国税函[2001]921号
北京、西藏、新疆、宁夏、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西、
四川、陕西、内蒙古、云南、贵州、甘肃、重庆、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
湖北、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1年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考虑到该
社近几年和2001年上半年盈亏汇总后一直处于亏损的特殊情况,根据新华通讯社申请,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及所属事业单位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26号附件所规定的44家事业单位,在2001年度不
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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