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少缴税款追征有期限
近日,在同学联谊会上,一位任公司经理的老同学由衷地赞扬税务部门严格执法。原来,该公司在
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由于计算错误,1996年少申报缴纳税款近万元,该公司慌忙到税务机关去申
报缴纳,税务机关审核后告知,这笔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税收征管法》对未缴、少缴的税款追征期有明确规定。这里未缴、少缴的税款是指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并非主观故意,而没有纳税或纳税不足的,其追征期限为: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在这种情形下,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是由于税务机
关的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
滞纳金;有特殊情形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在这种情形下,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是由于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造成的,有特殊情形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这里的“特殊情况”,一
般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
对偷税、骗税、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在这种情形下,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是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于故意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造成
的。
上述税款补缴和追征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扣税款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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