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
中国税务报讯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
通知,决定2002年进一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
国务院确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
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6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为今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试点省是进行
全省试点还是局部试点,由有关省人民政府慎重决定。上海、浙江、
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省(直辖市),如果今年进行全面改革试点的条
件已经基本成熟,地方财政能够安排相应的财力支持改革,可以自费
进行扩大改革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不再扩大试点范
围,继续在2001年确定的试点县(市)搞好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为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今年中央财政增
加了用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适当照顾粮食主产
区、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的原则,中央财政用统一和规范的办法
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以上16个新增扩大改革试点的省,实行包干
使用。对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改革试点省及其试点县(市),
中央财政按照既定的补助范围和数额继续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试点地
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
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
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
专款专用。
《通知》强调,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
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衡量
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各地在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过程
中,必须全面贯彻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持“减轻、
规范、稳定”的原则,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合理确定农业
税计税要素,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严格按照村内“一事一议”的
程序,坚决杜绝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是我国政权
建设的基础,要合理确定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原则
上留给乡镇政府,保障乡镇机构履行职能所需支出。农业税附加收入
要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及时划转,不得截留挪用;村级开支确有困难
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的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
素质的提高,县级财政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公
用经费。地方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
切实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必须
相应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相关配
套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合理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乡村干部,优化教
师队伍,努力节减开支。
《通知》进一步要求,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千家万户,试点地区在
加强政策宣传工作,真正使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同时,加强干
部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队伍,确保
中央各项改革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改革中特别注意教育广大干部,
进一步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严格执行政策,及时化
解矛盾,把中央的各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通知》最后要求,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
察。督察的重点是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属实,确定的农业
税常年产量是否合理,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得到农民的认可,农
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乱收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村用电、
农民建房乱收费和报刊摊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村内“一事一议”是
否符合规定,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理等。督察中
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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