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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补充通知
2002年3月18日 国税函[20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缴”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
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
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
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
3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一并批复。汇
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一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
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在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
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
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作出规定。二级以下成员企
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
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第八条作
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确良处理问题
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
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之日后两个月内开具证明人,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
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务登记问题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
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
相关的税务事项。
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 [1998]81号)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
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六、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
根据国税发 [2001]13号文件的规定,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
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
算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
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
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
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
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
七、 关于就地预交所得税问题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部,税款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当
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
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所得税。如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
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计划实现所得
税或其它适当方法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应由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
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变。
八、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是对汇
总(合并)纳税制度、就地监管办法的发展和完善,原对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制定的各项征收管理
和监管制度,如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申报表签字盖章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等,仍继续贯彻执行。
九、2002年企业申请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调整成员企业范围和就地预交比例报告
的期限,可延长至4月30日。
财政部关于报送2001年所得税缴纳数据的通知
2002年3月12日  财预[2002]7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规定,200
2年起,改革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办法。其中,对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
(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因素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分配(企业纳税
办法不作改变)。改革以2001年财政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基数,实施增量分成。为了做
好中央与地方之间划转基数的核定工作,请提供你单位在2001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数额。提供的数
据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包括以前年度应缴税收在当年的缴纳数,不包括2001年12月31日以后缴
纳的2001年应缴所得税。具体说明和表格格式附后。
  所得税分享办法改革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的财政利益,为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
系,请你们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认真填写,并于2002年3月2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

附件一:2001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关于统计范围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
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在200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实际缴纳的
所得税。企业在计划单列市的纳税情况要与所在省分别统计。
  二、关于就地预缴
  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以及成员企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和应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税款。
  三、关于集中清缴
  是指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扣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
的年度清缴和汇算清缴。
  四、报送时间要求
  请各单位在3月25日之前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将有关数据上报财政部各主管司局,各主管司
局审核无误后提供预算司。
附件二:2001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统计表

2001年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  总部所在地:  单位:万元
地 区 小 计 就地预缴 集中清缴 合 计
公司总部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大连市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宁波市
安徽省
福建省
厦门市
江西省
山东省
青岛市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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