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
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8日 财税[2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
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
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
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
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
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
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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