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单位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某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出租单位的营业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以及《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有关规定,《营业
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
赁业务,以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
资租赁业务;对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对第一种情况以,对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
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
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
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依“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业”缴纳营业税,计税依
据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8%;对第二种情况,出租人按“服务业
”税目中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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