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保障性费用支出可税前扣除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尚未为所有雇员向社会保险机构参加基本保险。近期应雇员的要求
,该公司准备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同时还准备为雇员向中保人寿加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请
问,该公司上述保险费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
国家规定向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
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
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向
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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