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内退人员代扣代缴个税
某单位是一家大型事业单位,因故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经王某申请和单位批准,给王某2002年9月
3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并给王某提高一级工资享受副处级待遇。调整后每月工资薪金为1800元(
不包括通讯费、住房补贴),并一次发给一次性退养费5万元,王某法定退休年龄是2005年8月30日
。该单位怎样代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
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王某取得的5万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单位取得的一次收入,
应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
”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的“工资、薪金”加
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
位或个人为代扣义务人,因此该单位代有扣代缴王某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具体计算过程和应代扣代
缴金额如下:
1. 该单位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2. 所属月份是36个月。先确定适用税率:
1800+50000÷36-800=2389(元),适用税率15%。
10月份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800+50000-800)×15%-25=7525(元)。
3.以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于2001年10月7日前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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