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告知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某市的一家个体业主刘某有件事怎么也想不通。原来,今年2月份,当地国税分局的两名税务人员
到他店里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他正在开具一本已经作废的发票。税务人员做了询问笔录,并给他
开出了《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调走了那本发票。第三天,两名税务人员送来了一份《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对他开具作废发票的行为罚款2000元。刘某想,罚款应当事前告诉他,而税务人员既没
有告诉他要罚款,也没有给他申辩的机会,他想不通税务机关这样罚款对吗?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刘某开具作废发票的行为是不对的,应该给予处罚。但国税分局在实施行政
处罚时,没有按程序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手续也是错误的,其处罚决定也是不能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没收非收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作废发
票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刘某开具已经作废的发票,是违反发票管
理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有法规依据的。
但实施行政处罚是要遵循一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有的权
利。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
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因此,国税分局对刘某的行政处罚没有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
定,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当然是无效的。
对此,刘某可以依法向国税分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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