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要重新定税
某市某羊绒衫专卖店属个体业户,主要经营羊绒衫的销售业务。根据该专卖店的自行申报情况,税
务部门对该个体业户实行了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核定月销售额1万元,月应纳增值税额为400元。为
了拓宽销路,该店将部分羊绒衫交付各大商场代销,每月的代销额达万余元。该店没有将交付他人
代销的羊绒衫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这种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行
为,视同销售货物。《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第八条规定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个体
业户对交付他人代销取得的收入额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
益额申请审批表》,由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后对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对个体业户没有及时
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将按偷税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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