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
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
一、偷税数额的确定
(一)有增值税偷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
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为偷税额;如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
额之和。
(二)一般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余额。已销货物的
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
的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应当以按规定取得的与账外经营所
购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依据。
二、 税款的补征
偷税数额的补征入库,应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
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
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账务的的具体处理办法,见《增值税日常
稽查办法》)。
三、 罚款
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 应当按照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依
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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