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能这样直接划缴我的税款吗
中国税务报社:
我是一个私营砖窑厂的厂长。由于去年我是第一年投产,没有烧
砖经验,再加上去年的煤价实在太高,我厂生产出的成品砖成本高而
质量差。春节前我厂积压的成品达500多万元。眼看2002年1
月份应缴纳的15万元的增值税(税务局核定)的缴纳期限已过,
我却一筹莫展。于是我把心一横:过了春节再说吧!
2月25日上午,镇国税分局的同志来到砖窑厂,向我下达了
《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我在2月28日前将1月份欠缴的税款缴
齐。我赶紧四处筹款,力争在限期内缴清税款。不料,2月27日中
午,我厂开户的信用社主任打电话说:上午镇国税分局的同志将我账
上仅有的9000元存款强行划缴税款了。我听了非常着急。要知道
下午购进的煤泥就要送到,我拿什么给人家付款呀?我急忙打电话给
远在200多公里以外的弟弟,要他火速从他的煤炭公司里提1万元
现金给我送来。下午,弟弟给我送来了1万元现金。当弟弟听说镇国
税分局强行划缴我的税款时,他说:“税务局在限期内只能采取保全
措施,不能采取强行扣款。他们这样是违法的,我们完全可以起诉他
们!”请问:税务局在限期内真的不能对我采取扣款,而只能采取保
全措施吗?我能向法院起诉他们吗?
王亚宁
答复:
王亚宁,来信收到。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的有
关人士进行了咨询,现答复如下:
首先,想跟你说的是:你作为私营砖窑厂的经营者,依法纳税是
你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新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
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
税。”因此,你2002年1月份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在2002年
2月10日前缴纳,而2002年2月10日这一天恰巧是星期天,
所以按规定你可以顺延到2002年2月11日缴纳。可你直到20
02年2月25日仍没有缴纳应缴纳的税款,所以你镇国税分局向你
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因此,你镇国税分局不仅要向你催缴税款,而且还
必须对你滞纳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其次,你镇国税分局在限期内从你的信用社存款中扣缴税款是不
合法的。税务机关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上直接扣缴税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
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
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为此,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符合4个条件:
(1)纳税期已过,纳税人未按法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
期缴纳;
(3)限期期满,逾期仍未缴纳税款;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所以,你镇国税分局在已经具备了条件(1)和条件(2)的基
础上,如果你厂至2002年2月28日(限期期满)仍未履行纳税
义务,完全可以在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对
你厂采取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税
收强制执行措施。
这里我们暂且不提你镇国税分局在扣缴你厂税款前是否经过了县
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因你的信中没有说明)这一问题。我
们仅就条件(3)来说,你镇国税分局是在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就
对你厂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所
以,你镇国税分局对你厂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是不
合法的。
再次,至于你弟弟所说的“税务局在限期内只能采取保全措施,
不能采取强行扣款”的说法,我们只能说他说对了一半。新《税收征
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
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
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
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
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
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
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所以,如果你镇国税
分局在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2月28日前)确实发现你厂有明显
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
迹象时,你镇国税分局必须责成你厂提供纳税担保。如果你厂不能提
供纳税担保,则可以在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下,对你厂采
取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的税收保全措施;如果你镇国税分局在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2月
28日前)没有发现你厂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
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或者没有责成你厂提供纳税
担保以及未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特殊情况除外),
均不能对你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因此,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时,也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的,不是随便可以采取的。
第四,对你镇国税分局作出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
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
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你完全可以在60日内向上级国税机关申
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则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款“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后的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第五,你也可以对你镇国税分局作出的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明确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不必
先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
月内提出。”因此,你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不必先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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