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收入级次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8日 财预[20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有些地方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的收入级次问题。现
明确规定如下: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
001]37号)规定,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
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因此,除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3%所得税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均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中有关3%地方所得税及减免权限的规定,只是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并不涉及收入
的预算级次。请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发[2001]37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
的规定,将属于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3%地方所得税按照中央和地方分享比
例分别上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