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税收优惠
2002年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5号)。
《通知》规定: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
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
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
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本《通知》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
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近日国务
院领导关于集贸市场和加油站整顿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
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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