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得到明确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2002]8号)。
《通知》规定: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税局、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
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
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
(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
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税局征收管理的
;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
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
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
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
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
气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税
局负责征收管理。
本《通知》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
而制定的。纳税人应该认真学习,尤其是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单位,要了解以后向国税还是
地税部门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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