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一、资料:
1.美国某公司在华投资兴办一外商投资企业,美国公司雇员汤姆因工作需要被派往中国的外
商投资企业工作(非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期限5个月。汤姆的工资由美方公司支付,月工资折
合人民币40000元(假定每月均在境外扣缴税款折合人民币6500元),中方企业每月再付给汤姆工
资6000元。如果汤姆因公事临时离境,离境期间中方照常支付工资。汤姆于1999年1月1日来华,1
999年3月1日回原单位开会,返回时间为1999年3月31日,实际离境时间30天。我国已与美国签有“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仍引用上述资料,如果汤姆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高层管理人员,其他资料不变。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资料1、2两种情况下汤姆1999年3月、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
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
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
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
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汤姆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仅有5个月(150日),属于“在境内无住所,居住不超过90日(183
日)”的情形,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虽然也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但这
部分境外工资享受免税优惠。汤姆离境期间取得的境内外工资,属于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因其是非居民纳税人,故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汤姆只对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
工资负有纳税义务。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1999年3月不纳税。
(2)1999年4月:
应纳税所得额=6000-800-3200=2000(元);
应纳税额=2000×10%-25=175(元)。
2.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
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不超过90日(
183日)”,“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90日(183日)而不满一年”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
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
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在
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不超过90日(183日)”,“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90日(183日)而不满
一年”,“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不满5年”3种情况确认纳税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汤姆在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5个月期间,无论其是否离境,由中方支付的工资
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3月份汤姆离境,在离境期间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因其属于“在境内无住所,居住不超过90日(183日)”的情形,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如果汤姆
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了一年而不满5
年,那么,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资料2计算过程如下:
(1)1999年3月份,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免税,只对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6000-800-3200=2000(元);
应纳税额=2000×10%-25=175(元)。
(2)1999年4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40000+6000-800-3200)×30%-3375=9225(元);
境外工资抵免限额=40000÷(40000+6000)×9225=8021.74(元),大于在境外已扣缴税
款6500元,其在境外已纳税款允许全额抵免。
抵免后实际应纳税额=9225-6500=2725(元)。
这里应当注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汤姆在中国境
内无住所,但其居住时间不满一年,因此,应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解题指导: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非居民纳税人按“在境内无住所
,但居住不超过90日(183日)”和“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90日(183日)而不满一年”两种
情形制定了特殊的税收规则。资料1属于第一种情形。该文件还对在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企业
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的纳税义务进行了明确。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
、各职能技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注意,如果中国境内企业、
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在该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
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
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应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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