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
行政管理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0日 苏国税函[2002]10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镇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适应我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的计提划缴和使
用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管理费的计提。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总收入
(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0.5%,实行比例控制,定额下达,省级控管,按需
核拨的办法。
二、管理费的审批。省辖市级及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的申报时间及审批程序仍按《
关于修订〈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
行。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审批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管理费的划缴管理。管理费的上划方式由逐级上划制调整为由各联社统一上划至江苏省农村信
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管理,对收取的市级管
理费应按市进行明细核算,专项用于各市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省辖市级管理费用不得
调剂使用。
四、管理费的预算拨款。行政管理费的划缴管理方式调整以后,为保证省辖市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的费用支出不受影响,省联社应根据各市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的预算额度向省辖市级农村信用社
管理部门核拨管理经费。
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由于情况特别,其管理费由省联社统一收取和管理。
五、各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管理,按照尽量减轻基层信用社负担的精神,
按规定筹集和使用管理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开支情况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对
超出规定范围的管理费支出,视同未经批准的管理费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