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3月15日 苏国税发[2002]46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
改革的有关财政预算和税收管理文件,深刻领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意义,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今
年的工作重点。各地应根据改革工作特点,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大与地税、工商等管理部门的配
合力度,协同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企业所得税业务复杂,涉及行业多,范围广,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国税所得税征管工作
将更艰巨,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重视所得税工作,加强对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所得税工作的
领导,进一步充实所得税管理人员,加强力量。省辖市级所得税管理人员(科[处]长除外)不得
少于2人,县(市)级所得税管理人员(科[股]长除外)不得少于1人。各地应将所得税管理工作
纳入征管改革范畴,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国税所得税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做好新设立(开业)户的税收调研和征管工作,并对2002年1月1日
后设立(开业)户按规定进行清理。
四、为了保证《通知》的顺利贯彻执行,各地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
告,以便统一研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2002年1月24日 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
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
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
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
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
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2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
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
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
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
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
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
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