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3月8日 苏国税发[2002]41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免、抵、退”税申报时间、申报资料要求以及申报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1]324号的规定
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一律实行电子化申报。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
局(进出口处)反映。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请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格式在每月6日前上报省局(进出
口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年3月6日 国税发[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
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
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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