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工商执照就可以不纳税吗
基本案情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某企
业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办案人员依法要求
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
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
有纳税义务。该公司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
提供账簿。
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
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
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
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
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
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
限期改正。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改正,又未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履行纳税义务。于是,税务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根据税务部门的申请,强制在该公司账户
的存款中,划拨了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3万余元。
法理分析
本案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是纳税主体如何确定。一般说,要取得
纳税主体资格,首先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在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从表面上看,似乎办
理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是成为纳税主体的一个先决条件,只有
先成为法人才能成为纳税人。其实,这个观点是对税法的片面理解。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纳税
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
说,纳税人是由课税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负
有了纳税义务,就成了纳税主体,就应该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
门的管理。例如,只要存在销售行为,取得销售收入,就是增值税的
课税对象,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那么,为什么本案会在纳税主体上出现争议呢?这与办理税务登
记的程序有关。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
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
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这里所说的是办理税务登记的手续,而不是取得纳税主体资格的
必要条件。本案中的当事人恰恰把这两个概念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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