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2号;2002年5月9日
)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
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
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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