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361号;2002年4月25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能否申请改变纳税年度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年度应为公历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自2002年度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停止
执行;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以其满12个月的会计
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可以继续执行至企业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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