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
国税发200245号;2002年4月29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
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
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且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
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
劳务的单位一致,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鉴于期货交易支付货款的
特殊性,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明确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
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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