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
(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2年2月19日 苏地税发[2002]20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
现将国税函[2002]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
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
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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