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不缴要承担法律责任
某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2月份实现增值税税款17.58万元。因采购货物造成资金紧张,至
3月12日,该公司未缴纳税款。3月13日国税分局以正式文书责令该公司于3月15日前缴纳。到3月2
0日,该公司仍未缴纳此笔税款。3月21日,主管国税分局依照规定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从其
银行账户上扣缴了上述税款,同时依照程序对该公司加收了滞纳金并处以不缴税款50%的罚款。公
司经理认为,逾期缴纳税款是欠税,又不是偷税,只能加收滞纳金,怎么能罚款呢?
其实,欠税也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新《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实体法都规
定,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加收滞纳金。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
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欠缴税款,对于国家而言,是延迟征税,是一种被动的税收支
出,滞纳金就是这种支出的补偿,这体现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欠缴税款对于纳税人而言,
是延迟纳税,正如占用银行贷款要支付利息一样,占用国家税款,支付占用费也应是天经地义的。
二是罚款。对欠缴税款经税务机关催缴而未缴纳的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作出了处罚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某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税款,经主管国税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显然违反
了上述规定。主管国税分局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
,纳税人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缴纳税款,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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