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应缴个人所得税
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股份制企业2001年度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用从2000年度
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600000元向股东分配红股,其中80%向股东发放现金,另外20%不发
放现金而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本。该公司对向股东发放现金部分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对不发
现金用于转增资本的20%部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作出了追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
。该企业对此存有异议,认为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取得红股收入,而将其继续投入企业,转增企业注
册资本,股东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
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
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
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
司(转增注册资)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根据以上规
定,该公司股东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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