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利润再投资可减免所得税
最近,某外资企业得到了一笔“意外”的退税。原来,该市国税局外税管理人员在前不久对外
商投资企业例行纳税辅导时,了解到该企业2001年注册资本由406万元增资至800万元,其中的46万
元是外方投资商许先生将前几年从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46万元用于了该企业此次增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
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
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
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根据这一规定,该市国税局及时、主
动地帮助该外资企业整理、审核有关资料,计算出应退还外商许先生税款9000余元,并报上级税务
机关审批后退还给了该企业。
在此,税务部门也想提醒有类似情况的其他外资企业,用利润再投资可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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