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
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1年12月21日 苏地税函[2001]337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
现将国税函[2001]9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企业支付的各种补偿金,如数额较大,可在五年内均匀摊销。
具体由各省辖市地税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001年12月6日 国税函[2001]9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2
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
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
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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