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要变更税务登记
近日,某市烟草公司因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不仅被主管国税机关罚款2000元,而
且还因此没有评上纳税信用A级企业。公司经理非常恼火,扣发了财务科长和办税人员当月的奖金
。原来,该公司在去年底更换了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只到工商部门变更了营业执照,而没有变更
税务登记。在最近进行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主管国税机关调查发现了上述问题,并对其进行了
处理。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开业之后,常常会发生各种变化,相应会引起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为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
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税收征管法》建立了税务登记的变更制度。新《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烟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并在变
更营业执照之后超过30日,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也说明
该公司财务人员税务登记意识不强。那么,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手续: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
生产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
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向税
务机关提交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复印件、纳税人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
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审核后,对资料证件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将重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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