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综合各地已经确定的低保对象范围,目前的低保对象主要包括如下类
别的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
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
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最低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离退
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居民。
4.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如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精
简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归侨、因公致残人员中
的特困人员等;从外地离退休后返回本市定居而其收入低于本市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5.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非农户口,另一方及子女为其他户口,
具备特定条件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在农
村定居,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有城镇户口的
家庭成员。
从目前各地确定的低保对象的范围来看,特别排除了部分纯粹按
照定量或定性分析应当保障的对象,主要有:
1.来本地就读且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
2.户口虽在当地但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
3.由于征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全额安置补助的人员。
4.违反《婚姻法》、《收养法》、《计划生育法》的人员和家
庭。
5.因吸毒、赌博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人员和家庭。
6.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或基层
组织提供劳动就业机会的人员。
7.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可以认定其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
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8.家庭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人员。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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