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专用收据工会经费不能税前扣除
某市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某企业2001年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
费125846.26元,40%缴县级工会组织,并附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60%留给企业自行
支配。税务人员依法对出具专用收据的工会经费50338.50元准予税前扣除,其余部分调增计税所
得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4917.56元。该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解,认为按标准提取的工会经费
应当全额予以税前扣除。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明确规
定,根据《工会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
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
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资经费不得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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