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买十送一”?
某制衣厂为处理库存积压产品,盘活资金,推出了“买十送一”促销活动,购买10件销售单价为2
00元(不含税价)的风衣就再赠送同样的风衣一件。对于这种“买十送一”的缴税问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
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该厂应将上述赠送的风衣价值200元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
税额34元,即每“买十”而“送一”所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实际为374元。
这样的税务处理的 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对企业而言,搞赠送的最终目的还是借让利活动
来吸引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但结果却进一步增大了企业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企业的效益。其实
,如果用另外两种办法来对“买十送一”进行处理,更可以合理节税。
一是将赠送的衣物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衣物的价值以现场折扣的形式返还客户。即在发
票上填写风衣11件,金额为200元×11=2200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200元在票面上体现,直接返
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2000元。折扣额200元冲减制衣厂的销售收入,即此项“买十送一”活动
的销售收入2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元,为此便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额34元。这样做是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
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
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是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风衣价格下调至182元(假设),并实行以“11件”为
销售计量单位。这样,也能达到赠送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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