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筑工程提供加工业务要缴增值税吗
中国税务报社:
我们是一家大型民用工程建筑单位,主营业务是属缴纳营业税的
建筑安装业务。因我公司拥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钢模生产加工分厂,
不仅为公司内部各建设工区提供建设用钢模,而且对外销售钢模,所
以我市国税局将我公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我公司内部各非独立核算的建设工区、分厂、车间之间相互领用
产品、材料或提供劳务,均按内部结算价格,通过公司“内部银行”
进行资金结算。我公司钢模厂对外销售的钢模按月向国税分局申报缴
纳了增值税。
最近,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我单位钢模厂2000年和200
1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后,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1两年来
钢模厂对外加工钢模收取加工费1755万元,应补增值税25
5万元;2两年来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建筑工区加工钢模,取得内部
结算收入234万元,应补增值税34万元;3两年来钢模厂将自
产的钢模3000吨供应我单位下属的各建筑工区,取得内部结算收
入810万元,应补增值税11769万元。请问:1像我单位
这样的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工地提供钢模产品也要缴增值税吗?2钢
模厂对外加工钢模的加工费收入,我们已按劳务收入向地税局申报缴
纳了营业税,为什么要缴增值税呢?3我单位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工
区提供的钢模加工劳务收入也要缴增值税吗?
盛达建筑安装集团公司
刘正明
答复:
刘正明,来信收到。对你提出的几个问题,我们向国家税务总局
的有关人士进行了咨询,现答复如下:
第一,你单位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工地提供钢模产品要缴增值税。
你单位下属的钢模厂因其不具备独立核算的资格,且没有办理独立的
纳税登记,而是并入你公司统一核算,所以钢模厂为你单位各建筑工
地提供钢模产品不具备税法所规定的“销售货物”的条件。但是,因
你单位各建筑工区从事的建筑工程业务属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对增值
税来说,它就属于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按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
你市国税局稽查局要你公司钢模厂为本单位建筑工程提供的3000
吨自产产品——钢模征收增值税11769万元是合法的。
第二,你单位对外加工钢模的加工费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应
当缴纳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
口货物都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所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不是仅限
于销售货物,对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样应该征收
增值税。所以,你市国税局稽查局要你单位钢模厂取得的对外加工费
收入234万元,补缴增值税34万元是合法的。
第三,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建筑工程提供钢模加工业务,不需缴纳
增值税。首先,由于你单位钢模厂不具备独立核算的资格,钢模厂为
本单位各建筑、安装工区提供钢模加工业务,不具备《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条件,只能算作是为非应税项目提供加工劳务,不能按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其次,我们再来看一看钢模厂为本单位各
工区提供钢模加工业务是否能按“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共分
八种情况:(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
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
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
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
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而为
“非应税项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所
包括的范围。因此,钢模厂为本单位各工区提供钢模加工业务,既不
能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也不能按“视同销
售”征收增值税。根据法无明文不为法的原则,为“非应税项目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你市国税局稽查局要你
单位钢模厂为本单位内部各建筑工区提供钢模加工业务征收增值税是
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四,对于你信中所说的,你单位钢模厂对外加工钢模收入17
55万元已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一事,你们可以依照《税
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地税部门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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