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调节还需加力度
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调查显示
中国税报讯 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日前对北京、上海、广州700
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显示: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
围内,24.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了,与此同时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
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
完全缴税者的2.1倍。
五成以上的受访居民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这部
分人中,36.9%抱怨缴税过程繁琐,没有时间办理;26.9%
认为即便依法缴税也未必能享受到相应权利;21.2%感到税负有
点高,不想承担;13.8%表示不知道税是怎么回事;另有1.
2%给出其它理由。调查结果直接反映出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税
负高、缴税繁琐。这是我国现行分项纳税制的结果。分项纳税制不仅
造成同样收入不同税收,而且使手续变得繁琐。第二,义务和权利不
对称。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与此相关纳税人的权利没有得到明
确或宣传不够。第三,公民缺乏纳税意识。
调查就税收调节贫富差距、增加国库收入的基本功能作出询问
时,对于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11.1%的受访居民认为基本
做到,高达82%的受访居民认为没有做到,另外6.1%未回答;
对于增加财政收入,分别有49.3%、49%的受访居民认为做到
了和没做到,1.7%未回答。
八成多受访居民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没有实现,除了上述
税负高、手续杂、意识弱等原因外,主要是个税制本身存在缺陷。首
先,我国个税制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但却没有规定
个人收入申报义务、对不履行代扣义务的单位也缺乏处罚,导致大量
偷逃税。其次,由于个人所得税应用了分项纳税制,对个人收入难以
综合计量及有效监控,导致税收不完全。再次,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扣
除医疗费、住房、教育等因素,加上各种收入的扣除标准不统一等,
使个人所得税难以如实征收。最后,税法规定的一般工薪阶层所得额
扣除部分过低,使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造成与调节贫富差距的愿
望相背。
调查显示,居民普遍赞同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以综合税制代替
分项税制。除10.2%的受访居民称没有月收入外,只有32.
9%表示收入来源仍较单一,37%表示有不定期意外收入,19.
9%甚至表示有多项收入,人们收入来源的渠道变得宽泛。同时,对
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复选情况下分别有60.1%、58.
4%、54.1%、48.3%、43.2%的受访居民认为应包括
奖金、经营所得、工资、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等。可见,奖金、
经营所得已排在工资前面。收入来源呈多渠道、应税项目秩序发生变
化,为简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多
数居民呼吁个人所得税征收应采取综合税制。
在原有分项税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68.6%的受访居
民赞同“国家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但有31.4%居民
持不赞成态度,原因在于加强的力度基本都落在了工薪族的身上,不
靠工资吃饭的富裕人群反而不太承担责任。而采取综合税制征收个人
所得税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当然,综合税制的启动面临着许多需要完
善和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优先需要解决的问题,37.5%的受访居
民认为是必须有真实的收入记录,32.4%的受访者认为,公民纳
税意识还需要提高,27.7%的人认为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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