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修理费超比例要补税吗
某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药品中间体,去年9月,该企业对单位的药品反应罐进行了养护维修,
共支付修理费3万元,列入当月制造费用。而今年市地税局干部对该厂进行检查时认为,该项修理
费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不应全部列入制造费用,而应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增加固定资产
价值,该厂应进行账务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人员的做法对吗?
答: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
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企业发生的固定资
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
上的;(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用途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不可在发生当期
直接扣除,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
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推销。而该企业支付的3万元
修理费占该固定资产原值14万元的21.4%,符合第三十一条(1)项规定,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
出,要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并对已入制造费用的修理支出进行纳税调整,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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