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保险能否在税前扣除?
某单位2000年及2001年为职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又为一部分工作业绩较好的职工在保险
公司购买了5000元的商业保险,一方面作为奖励,另一方面也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充。请问这块
商业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规
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险
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
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
扣除。”因此,该单位为职工购买的5000元商业保险属于在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保险,不能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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