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破产坏账损失如何处理
甲公司与A公司都是B公司的子公司,2001年末,A公司欠甲公司货款26000元。2002年4月8日,A公
司经法院裁决依法破产,甲公司只有2000元获得清偿。请问甲公司24000元未获清偿的货款能否作
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0]945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
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报经
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将24000元未清偿部分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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