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一、资料:
甲企业向乙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时,甲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有关数据如下:资产总计1
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00万元(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公允价850万元,存货300
万元,公允价350万元,其余400万元为应收账款及货币资金;负债总计12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
300万元。经评估,甲企业的净资产为400万元(即对甲企业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后的净增
值额为100万元),全部作为对乙企业的投资,按照双方约定,投资后甲企业除享有乙企业40%的
股权外,乙企业再向甲企业支付现金(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投资前乙企业所有者权益500万元
。不考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纳增值税。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试作出甲、乙两企业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三、解答:
1.甲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非货币性交
易准则确定换入投资的成本。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95000
银行存款 1000000
负债科目 120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存货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00 (350×17%)
其他资产科目 4000000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
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
损失。因此,企业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固定资产和存货增值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
元。以后,可就投资分回的利润按“企业股权投资所得”进行所得税处理。由于甲企业已经确认了
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本例中,如果甲企业在次年转让该项股权,取得转让收入700万元,转让时股权投资账面成本
为500万元(对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来说,其投资成本是随着被投资企业的盈利水
平的变化而变化的)。
会计转让收益=700-500=200(万元);
按税法规定,确定转让所得额=700-359.5=340.5(万元)。
2.乙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公允价值),作为入账
价值。这里应按评估价入账。另外,新介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
本中所占份额部分(或股票发行溢价部分)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征所得税,作资本公积处理。设
应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为x,则有:x÷(500+x)=40%,解之得:x=333.33(万元)。
乙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8500000
存货 3500000
其他资产科目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000
贷:负债科目 12000000
实收资本(股本) 3333300
资本公积 261700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合并、
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
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乙企业接受投资的资产的会计成本等于计税成本,乙企
业可以对固定资产按照850万元的原值提取折旧,并可在以后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前获得扣除。对
存货和其他资产也可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不作纳税调整。
这里应当指出,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
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
’)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
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占所支
付的股权的账面价值333.33万元的比例为:100÷333.33×100%=30%>20%,因此,甲企业应
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
如果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则甲企业
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但乙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
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对乙企业来说,在税收上只能按8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净
值计提折旧,领用或出售的存货只能按甲企业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成本。由于乙企业在会计上已经
按资产的评估价入账,因此,对乙企业可考虑采取“综合调整办法”,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
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按规定调整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四、解题指导: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通常表现为: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独立纳税人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
转让给接受企业,而且转让企业不解散,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转
让企业在转让后只不过是由从事营业活动(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
或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发生整体资产转让的企业并没有解散,因此,不应按照清算所得的
计税办法处理,而只需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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