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要负刑事责任
某市家用电器商店的老板刘军万万没有想到,他会被市国税局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移
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来,刘军经营的家用电器商店,到2001年底欠缴增值税共80900元,经过税务机关多次催缴
他都没有缴纳。2002年1月11日,当地国税分局依法向他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限于20日前
缴纳。限期过后,他仍未缴纳。1月21日,税务分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核查其银行账户确认无
资金的情况下,决定查封商店的商品。当税务人员到商店执法时,商店的负责人已不是刘军,而改
为王某。王某介绍说,刘军已将此商店转让给自己,几天前签的协议,前天已付完了转让费,并拿
出转让协议给税务人员看。当税务人员再次找到刘军时,他说自己准备改行经营电脑,于是将商店
转让给了他人。现在把钱用于采购电脑了,没有钱缴纳欠税。面对这种情况,市国税局以逃避追缴
欠税罪将刘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此,刘军不服气。
经咨询律师,刘军才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
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
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具备下列四个条件即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
任:
一是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明知不可为而为的主观表现。纳税人刘某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
款通知书》,知道逾期不缴税务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的情况后,在限期缴纳之前,将商店转让他人
,显然有逃避追缴欠税的主观故意性。
二是有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且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这是认定逃避追
缴欠税罪的决定性条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是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客观表现,致
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是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直接后果,二者之间是因果关系。
三是应有欠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即客观上存在超出法定纳税期限,且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
纳,而拖延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四是欠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刘军欠缴税金已超过1万元,其转让商店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性,且致
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税务机关认定刘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依法移交公安机
关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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