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丢失怎么办
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单位
和个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票据丢失、被盗或丧失,持票人可以到付款
人或代理付款人处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
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写齐全的支票;已承兑
的商业汇票。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
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挂失止付程序是,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
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种类、编
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
等;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
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
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示催告程序为:一是申请。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
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
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
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二是受理并公告。
法院经审查决定公示催告后,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并在3日内
以文字形式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由
人民法院决定,最长不超过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
为无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三是申报权
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
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
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四是除权判
决。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
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
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
付款人付款。
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
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
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
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
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
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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