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实物促销“销”失税款
最近,江西省某县国税机关对辖区内免税企业的涉税问题进行了
一次专项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免税企业都有实物促销行为,而这些实
物促销行为几乎都没有申报缴纳税款,税收流失十分严重。
这些免税企业包括国有饲料生产企业、农资经销企业、农机生产
经营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他们的促销方式不一,但以赠送实
物最为普遍。比如销售饲料赠送衬衣、茶杯;销售农资产品赠送毛
巾、面巾纸;销售农机赠送零配件;销售大米赠送包装物等等。赠送
物品种类繁多,而且随季节变化更迭变化。赠送的比例一般为销售额
的2%~5%不等。
调查显示,几乎所有的免税企业都是申报免税销售收入,而未将
这类赠送物品行为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赠送支出直接作为广告
费列为销售费用,或者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这类用于赠送的物品也没
有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只是简单地记一笔收付实物流水账,并不
纳入财务核算。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税收流失现象,从税务部门看,至少
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税务部门对免税企业缺乏纳税辅导和税收宣
传,使部分免税企业以为“免税”就跟税收没关系了,理解税收政策
不全面;二是这些企业都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因而税务机关对其缺乏
必要的监督,税收征管不力;三是赠送物品的金额不大,税务部门重
视不够,因而忽视了对这种促销行为的税收征管。要堵住这个税收漏
洞,税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责令免税企业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设立一个专门反映那
些用来奖励、赠送物品的明细科目,翔实地反映其品名、数量、单位
价格,与主体商品一起纳入会计核算。
其次,因为那些用于促销的小商品品种繁多,而且单位价格又
低,进货时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国税
部门可以考虑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办法,统一依4%的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
再有,税务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免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多宣传税收
政策,使免税企业知道无偿赠送物品等促销行为应该纳税,而且逐步
做到主动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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