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2月22日 苏国税函[2002]8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
2]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辖市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
.6%,省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3%。
二、各省辖市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全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计算允许列支的数额,
可以在全市内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辖市级国家税务局和邮政局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20日 国税函[2001]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局函[
2001]70号),考虑到邮政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
现对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国家邮政局在汇总纳税
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
二、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
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
.1%。
三、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计算允许列
支的数额,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省级邮政
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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