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
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2年2月5日 苏国税函[2002]52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2年2月17日 国税函[2002]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
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
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
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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