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
1.预收款延迟申报纳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
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少企业常常要等到确认收入的时
候缴纳营业税。
2.收取的价外费用和代收费用不计算交纳营业税。房地产销售中向住户收取的入住费、绿化费、
拆迁户面积补偿费等,以及为住户代收代交的水电费、煤气管道费,都应当一道计入计税依据计算
纳缴营业税。
3.欠税问题。有不少的房地产企业由于资金原因,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按规定在账户上计算了
税金,但却长期挂在账上而不申报。
4.合作建房税收政策把握不准。合作建房是指一方以土地,另一方以资金,共同投资建房。合作
建房,收入或收益分配的方式不同,缴纳税收的方法也不同。收入和收益分配方式有以下几种:一
是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后,分别对外销售;二是双方共担售房风险、共享利润;三是出
土地的一方按商品房销售收入收取固定比例的收入,或取得一个定额的利润等等。对于这些不同的
收入或收益分配方式,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请查阅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5.房地产企业使用自己开发的商品房的房产税问题。不少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暂时没有销售出去
,企业便将其作为办公用房使用,却没有按规定交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政策,经营用房产,不管
是否竣工或计入固定资产,都应当在实施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土地增值税问题。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增值部分征收的
一种税。一般要在开发项目完全结算后才能计算。所以税法规定了预征的办法。但不少企业在纳税
中常常漏掉了预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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