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转制后能享受何种优惠政策?
某企业会计咨询:我单位是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之一,转制后
能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登记证可否直接变更?
市地税征收局答:国家规定,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技术转让收
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
9年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科研机构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
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清欠。科研机构移交
之后,应当及时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它有关涉税事项,并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重新
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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