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某食品厂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长期投资”科目9月份新
增一笔投资50万元,摘要里记录是:拆借款转投资。财务人员解释说,此笔业务是企业年初为帮助
某业务单位筹资,从银行贷款50万元,拆借给该业务单位,条件是按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结算利息
,后因对方单位资金仍旧紧张,双方协议把拆借的资金转为投资。
既然拆借转成投资,银行利息也应随即计入投资成本,但企业9月~12月长期投资却未增加。检查
人员带着这一疑问,进一步查阅了有关账页及凭证,查知企业贷款转投资后,此笔贷款9月~12月
贷款利息10000元,仍旧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并未增加投资成本。检查人员查实后指出,企业
应就此笔利息增加投资成本,不得计入当期损益,须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不理解
,认为既然都属银行利息,拆旧和投资利息都应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
十七条之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不得作为
纳税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据此,该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此厂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3300元(100
00×33%)的决定是有依据的。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