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商品与劳务税
加拿大商品与劳务税是联邦政府征收的一种销售税,此税推行于
1991年,是对最终消费征税,所有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商品和
劳务都要纳税。
税 率
加拿大政府把商品和劳务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不同种类的商品和
劳务按不同税率征税。
第一类,对普通的商品与劳务按7%的税率征收;第二类,零税
率。也就是在最终销售环节不征税。价格也为不含税价格。销售商可
向政府申请对其商品已支付的商品与劳务税进行抵免,这样,所有在
中间环节征收的税款都要退还,同时在最终销售时不征税。实行零税
率的商品与劳务包括基本食品(包括速食品和非果类饮料,半成品和
一般食品)、处方药品、医疗器材及出口商品和劳务等。第三类,免
税商品与劳务。就是在最终销售环节不征税,同时也不允许通过税收
抵免来补偿由销售商支付的商品与劳务税。在这种情况下,减免商品
与劳务税的销售商必须首先承受商品的税款,但可以通过提高价格来
得到补偿。免税商品与劳务包括医疗服务、托儿所服务、教育服务、
市政运输、旧房出售等。
商品与劳务税的注册登记
公司或个人是否在国内收入局进行商品与劳务税的注册登记,取
决于其出售的商品与劳务的总额与种类。
在加拿大,适用7%税率和零税率的商品与劳务总称为“应课税
商品与劳务”。一个公司或个人如果每年出售的“应课税商品与劳
务”超过3万加元,就必须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纳商品与劳务税,
同时也可以向政府申请退回在购买货物时支出的货劳税。如果该公司
或个人每年出售的“应课税商品与劳务”少于3万加元,即被视为”
小型供应商”,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登记。如果选择了登记,就可以在
其商品价格中加入相应的税收,也可向政府申请退回付出的商品与劳
务税;如果选择了不登记,就没有权力在其商品价格中加入相应的税
收,当然也不能向政府申请退回付出的税款。
一些“小型供应商”有时为了自己的形象,不想让人知道其每年
的营业额低于3万加元,所以一般都进行登记。但对一个新公司来
说,很难估计其第一年的经营情况,如果业务发展顺利,经营总额在
第三季度达到了3万加元,那么什么时候去登记呢?根据加拿大法
律,这家公司必须在达到3万加元经营额的季度后的第二个月的第一
天去登记。比如,一家公司是1992年1月1日开始经营的,其经
营额在同年第三季度超过了3万加元,该公司就应该在11月1日去
登记。如果一家公司本来没有登记,但在某个月份内的经营额突然超
过3万加元,该企业必须马上登记纳税。
报税和纳税
一家公司如果登记了商品与劳务税,就必须定期向政府申报纳
税,报税频率决定于公司经营额的多少。
如果“应课税商品与劳务”一年的经营额超过600万加元,公
司必须每个月填写报税表并向政府纳税,如果“应课税商品与劳务”
一年的经营额少于600万加元,但超过50万加元,公司则必须每
季度进行申报纳税。但公司也可以选择每月报税。对于销售零税率商
品的公司来说,选择每月报税,可以较早向政府申请退回付出的商品
与劳务税,所以一般选择每月报税。如果公司的全年“应课税商品与
劳务”经营额少于50万加元,可以每年申报一次。
商品与劳务税和利息税一样,有预缴税的规定。如果公司上年度
全年总纳税额少于2000加元,那么本年度的税款就可以在呈报全
年报税表时一并支付。但如果上年度的总税款超过2000加元,虽
然一年只报税一次,但也必须每季度预缴税款一次,每次的缴税额可
以根据上年度总税款的1/4而定,也可以根据本年度预测总税款的
1/4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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