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自用过的轿车要缴增值税吗
某贷款扶贫项目服务中心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今年5月20日出售一辆使用过的桑塔纳牌
轿车,该车原购进价为131538.00元,现售价为60000.00元。请问,该服务中心出售此车要缴纳
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
9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
、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下中农于原值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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