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
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2001年1月17日 国税函[2001]87号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要求解决县以上
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
。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
用管理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
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二、原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
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经审核,同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780万元(详见附
件)。
附件:2000年度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费摊提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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